學習英文與了解天下事,為什麼要讀時代雜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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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當律師的人,是不是口才都很好?是不是認識很多公檢法的人?是不是可以隨意查詢他人信息?是不是像港劇那裡面一樣,頭戴一頂律師帽之類的…… 這可能是很多人對律師的認識。事實上,這種認識是一種「誤解」。今天,我就幾個簡單的問題給大家談一談個人認識與看法,僅供參考。 ... 1.律師開庭是不是像港臺電視劇那樣,頭戴一頂律師帽…… 在眾多問題中,這個問題應該是問我問得最多的問題。 在TVB的諸多經典電視劇中,律師是少不了的職業之一。不同港劇,律師的性格各異,但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頭戴一頂律師帽,身著律師袍,在法庭上旁徵博引、針鋒相對、侃侃而談。這一律師形象深深地影響了70、80,甚至90後的擇業觀和人生觀。 有人就問了:你們開庭,是不是也穿律師袍,帶律師帽,看起來威風的樣子呢? 我只能說,問這問題的人是看電視劇看多了。 實際上,早在2001年,司法部就已經委託全國律協制定《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2002年3月30日,全國律師協會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了《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1月1日,該辦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律師出庭應統一著裝,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這種服飾是比較嚴肅、莊重的。 其實,在上面的規定中,沒有所謂的「律師帽」的規定。話說回來,衣著得體、敬畏法律,足矣! 2.律師的口才是不是很好? 這個不盡其然,律師也有「嘴笨」的。比如我,就是屬於嘴比較笨的那一款。 我個人認為,律師口才好不好並不是評判能否成為律師的重要標準。只是說,口才好,能說會道,可能相對有一些優勢。至少,在當事人的心目中,應該會這樣想,「這個律師這麼能說,是不是打官司很厲害?」「這個律師口才這麼好,找他一定沒錯。」 我以為,快速抓住重點,擅於適用法條,思維敏捷、隨機應變才是一個律師應該擁有的一些素質。 (1)快速抓住重點 以與當事人溝通案情為例,很多當事人與我溝通,說話時鬍子眉毛一把抓,沒有重點、事無巨細,一一道來,如果讓他說上一兩個小時也可能不著邊際。這個時候,我就會從其談話中抓住一些案件的重點、難點,甚至打斷他的話,為其總結出一二三。尤其是離婚案件,家長里短、拌嘴打鬧,讓當事人說一天都不帶重複的。這種就需要我及時引導,溝通要點、交流重點。庭審過程中,也不乏有這類當事人,同樣需要律師把控並質證。 (2)擅於適用法條 這應該是一個律師的基本素質。以「未簽勞動合同就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為例,是不是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保管不善而丟失,公司就一定要支付雙倍工資呢?未必! 形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法律不只一條,我會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另外的法律法規。比如,如果公司有《應聘登記表》《入職通知書》《員工登記表》等文件,且文件內有錄用部門、錄用職位、入職時間、試用期工資、轉正工資、工作地點、公司名稱、員工身份信息等內容,那我為什麼不可以選擇《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號)第20條規定呢?該規定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內容的書面材料(如應聘登記表、聘用通知書、員工登記表等)包括了勞動期限、勞動報酬等內容,並按該內容實際履行的,應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對此,我就不再詳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連結文章《沒有勞動合同就一定要支付雙倍工資嗎?https://mp.weixin.qq.com/s/yR7QevPGiH0-baLitcvMfg》。 (3)思維敏捷、隨機應變 這個主要表現在庭審過程中,哪些話該說,哪些話不該說,哪些該反對,哪些該認可,該怎麼質證,哪些需要質證,自己的思維一定要敏捷。話可以慢慢說,也不用說得那麼慷慨激昂、娓娓道來,但一定要把事情說清楚,且有理有節、有理有據。不要等到質證時間都過了,你還沒有反應過來,對方說了哪些話,表達了哪幾層意思。 比如,在我2018年的一次房屋產權證延期辦理的案件中,對方律師提出一個問題,說目前產權證和國土證兩證合一,因為政策變動導致證件辦理的時間延後,當時我就反駁道,政策變動是合同簽訂之後的事情,而合同簽訂時間以及產權證辦理截止時間都是在新政策出臺之前,所以不能以此為由,延期辦理房屋證件。 3.律師開庭是不是對適用法條信手拈來? 開庭,是不是像TVB的諸多經典電視劇中演的一樣,在法庭上旁徵博引、針鋒相對、侃侃而談,法條信手拈來?非也,我反正不行! 庭前精心準備才是重點。開庭之前,我會把需要使用的證據、法條、代理意見等都準備好,同時預設一下對方可能會拿出哪些證據,法官可能會詢問哪些問題等,做到心中有成竹,手上有資料,嘴上有語言。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信手拈來」。否則,律師在哪裡去「拈」? 當然,排除每個律師經常使用的幾款法條,像「床前明月光」那首詩一樣,背得滾瓜爛熟的情況。 4.律師是不是認識很多公檢法的內部人員? 在解答這一疑問之前,我首先得反過來問想知道這個答案的朋友們,律師認識公檢法的人員,這個問題有那麼重要嗎? 打官司,講的是證據,說的是事實,用的是法條,公檢法的人員認識與否跟打官司沒有半毛錢的關係!​難道他們能大筆一揮,你想要什麼判決結果,就寫什麼結果?​這是一個法治社會,中國建設的是一個法治國家,一切都靠事實和證據說話,正所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我認識與不認識公檢法的人員,法院都得秉公執法。 如果你認為不公,那要麼是你證據準備不夠充分,要麼是法官對案件的理解角度不同,認識問題有別。 5.律師是不是可以隨意查看他人信息? 我們先假設一下,假設律師可以隨意查詢他人信息,看看這個問題是不是成立? 據司法部政府網2019年3月7日公布的數據顯示:截止2018年底,全國執業律師已達42.3萬多人,比2017年底增長了14.8%。如果按照所謂的「六度空間理論」(即你至多只要通過六個人就能認識全世界的任意一個人)來分析的話,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查詢到別人的個人信息。那麼這個假設首先不能成立的就是針對「律師」這個職業,應該說,不是律師可以隨意查詢他人信息,而是所有人都可以隨意知道他人信息。 再者,別說是律師沒有這麼大的能耐,就是公檢法的工作人員,都不敢隨意查看他人信息。至少截至目前為止,律師還沒有這個權利。​即便是律師因為案件需要,必須使用某個人的個人信息時,都會通過合法手段,一波三折才能查到。 ​其實,在生活中,有很多大家對律師的一些誤解或者說是錯誤的認識,這裡就不一一累述。說這些,意在告訴大家,律師也僅僅是一份職業,如同程式設計師、銷售員,只是不如他們賺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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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取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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